交汇点讯 9月3日开始,全省中小学生进入开学季,为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新学期交通事故的发生,全省交警部门部署开展“夏安2号”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整治行动。9月2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夏安2号”行动进展情况,发布2017年以来涉及中小学生典型交通事故,提醒广大中小学生及家长注意交通安全,莫让悲剧重演。
全省公安交警开展“夏安2号”行动
全力预防涉及中小学生交通事故
自8月27日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部署在全省开展以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整治为主的“夏安2号”行动。
一是集中开展安全检查。全省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深入辖区5847所中小学、幼儿园及372个校车企业,对6294辆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学校、校车企业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对12202名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督促校车企业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召集校车服务从业人员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二是全面排查整改隐患。各地交警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197辆校车存在的源头安全隐患;全面清查校车使用许可等情况,禁止使用未取得有效校车标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对不符合校车安全驾驶条件的35名驾驶人,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门口周边交通设施进行查遗补漏,排查整改校车通行线路安全隐患245条、1867公里,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消除整改校车通行隐患点段378处。
三是强化路面执法管理。9月3日至7日,全省交警部门将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集中开展校车秩序整治,严查超员、超速、非法改装、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严禁拖拉机、低速载货等非载客车辆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接送多名学生,严打“黑校车”。
四是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开学第一周,全省交警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交通安全“开学第一课”、事故逃生和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加强对教师、学生及家长、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提升安全守法意识、自救自护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9月3日上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江苏交通广播网通过电波上一堂“开学第一课”,邀请护学民警走进直播间,与主持人共同讲解学生交通安全知识。
典型案例及安全出行提醒
案例一:家长看管不力 男童窜出马路被撞
2017年5月3日早晨上学时,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丽湾国际小区附近,一辆白色越野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车辆上先下来一名老人,紧接着一个5岁的男孩下车,还没等老人关上车门,孩子就穿过绿化隔离带,冲向了非机动车道并撞在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上,男孩随即被弹了出去,所幸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和小孩均无大碍。民警认定小孩家长因没有负起监护责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一方因行驶中观察不到位,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儿童乘车到站时,家长最好先下车,并牵着孩子的手将其送至安全地点。
案例二:8岁男孩突然蹿上路 被撞至锁骨骨折
2018年5月31日中午临近放学时,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扬州高邮卸甲小学门口时,一个8岁的小男孩突然从路边窜出,由于徐某当时车速并不慢,加之距离较近,小男孩被重重地撞倒在地。所幸经医院确认,小男孩初步诊断为锁骨骨折,没有生命危险。交警认定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事发地点时没有及时观察、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家长应当时刻提醒孩子过马路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在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应当左右看,确认安全后再通过马路,禁止随意横穿马路;驾驶员在行驶至学校路段时,一定注意减速慢行,随时准备制动。
案例三:女童小区内玩滑板车滑倒 遇车辆盲区受惊不小
2018年4月11日下午放学后,一名5岁女孩在宿迁市宿城区欧洲花园小区内道路上玩滑板车,当她滑到道路尽头准备调头时不小心摔倒了,而恰在此时,卓某驾驶小型客车左转弯开了过来,由于女孩处于轿车盲区,轿车司机在碰到小女孩后才将车子停下。所幸小女孩只受了轻微伤,并无大碍。交警认定,5岁女孩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卓某驾驶车辆疏忽观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儿童驾驶玩具车时,不可上道路行驶,更不可单独上道路行驶,家长应做到“寸步不离”,尤其遇有转弯、上下坡、遮挡物时,一定不能让儿童独自玩耍。
案例四:儿童未乘坐安全座椅 发生事故至颅脑外伤
2018年3月23日早高峰期间,宿迁市民金某驾驶轿车送孩子上学,当她行驶至宿城区三台山大道时,遇前方车辆突然靠边停车,金某紧急刹车不当致两车相撞,导致金某车上6岁女童重度颅脑外伤及全身多处损伤。民警调查发现,事发时金某不仅没有给孩子配备儿童安全座椅,还让孩子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两车相撞时,车上前排两个安全气囊全部弹出,金某和小孩都受到了强力撞击。交警认定,金某未察明路面情况,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停车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医院紧急抢救,伤者已脱离生命危险。
宿迁女子开车没有安装儿童安全座椅,让小女孩坐在副驾驶,结果追尾后孩子颅脑损伤。
交警提醒:关键时刻,儿童安全座椅是孩子的“保命椅”,12周岁以下(2.2公斤至18公斤)的孩子乘车时,应配备安全座椅,同时,切不可为防止儿童哭闹就让儿童坐在副驾驶位置,否则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安全气囊弹出,将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五:同学一声喊 少年撞死七旬老太
2018 年3月11日中午放学期间,扬州高邮市某中学学生高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高邮市沿河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听到有人喊自己的名字,高某就转头看并和同学简单聊天,结果撞上了路边一名七旬老太。随后,伤者被火速送至医院抢救,并最终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高某未满16周岁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靠边行驶,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受害人陈某未按规定靠最右边行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扬州少年骑电动车遇到同学喊他,转头跟同学聊天,结果再回头时装上七旬老太,致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案例六:四学生挤一辆电动自行车 闯红灯发生事故负全责
2018年7月27日中午,南通市港闸区某中学学生黄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另外三名同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芦泾路路口时,闯红灯与花某所驾驶轿车相撞,致黄某及三名搭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调查后发现,黄某尚未达到16周岁并搭载三名未成年人,且在通过灯控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规定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负责,《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
案例七:核载7人的“黑校车” 车上共有31人
2017年9月11日下午放学期间,连云港东海县交警大队在全省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统一行动中对一辆七座面包车检查时,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际共拉载29名幼儿,加上驾驶员和随车老师共记31人,超员达到了300%。为了多装人,司机王某竟将车内座椅拆除,摆放塑料凳子供学生乘坐,且没有一个学生系安全带,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最终,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交警提醒:为了孩子平安出行,请家长勿让孩子乘坐“黑校车”,发现“黑校车”违法装载学生请及时向警方举报。
通讯员 苏交轩 交汇点记者 于英杰 陈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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