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稻香村”究竟归北京还是苏州这个争论多年的问题,昨天多了一个新说法。10月12号,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做出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然而,今年9月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双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两家法院,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究竟哪个为准?
市民:“北稻”和“苏稻”都是当地糕点的“老字号”
在地道北京人卢先生的心中,稻香村像爆肚、豆汁儿一样,是北京食物的代表,他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有一年自己在火车站南站,想买点稻香村点心,北京稻香村居然没有,全都是苏州稻香村。那时候才知道还有苏州稻香村,从心里来讲,他始终认为这稻香村就是一个北京的东西,是北京的一个品牌。
对于苏州的沈先生来说,稻香村却又是他从小见到大的“老字号”。沈先生称,苏州稻香村门店也很多,遍布苏州的大街小巷或者是景点周边。自己作为苏州人,逢年过节都会买一点,不知道北京稻香村是怎么样一个企业、怎么样一个品牌,但是自己对苏州稻香村还是比较了解。
苏稻:继续用法律武器打击侵权 北稻:将上诉
稻香村,是苏州的还是北京的?这个问题双方已经争论了十几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官司也已经打了好几轮。昨天的判决出来之后,苏州稻香村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刘志勇向中国之声回应道:
“随着苏州稻香村的影响力持续加大,‘傍名牌’现象层出不穷,为制止他人攀附‘稻香村’注册商标商誉,净化市场,苏州稻香村在全国各地对假冒稻香村发起维权打假行动已有100起之多,无一例外,均获得了支持。未来,苏州稻香村将继续运用法律武器,积极打击侵犯‘稻香村’商标商誉行为。”
而北京稻香村方面对媒体表示,针对这场官司,将继续上诉,并等待终审判决结果。
商标分类引发“南北之争” 糕点、月饼分属不同项目
解锁北稻和苏稻之争,要从我国商标分类说起,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我国商标分类第三十类的群组信息3006面包、糕点中,饼干(300016)、糕点(300108)、月饼(C300132)等是分别为不同项目的。而两个厂家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项目分别进行过商标标识的注册。
1997年,北京稻香村注册了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类别为粽子、元宵、豆包、馒头等;2015年,北稻又成功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涵盖商品包括饼干、糕点。
图1:北稻手写体商标
而苏稻方面称,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注册稻香村商标的是河北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其在1982年率先注册“稻香村”文字及图案商标,2004年转让给苏稻。苏稻工作人员解释道:“拥有的这个商标是1982年申请注册的,早于1983年北稻企业成立时间。”
图2:苏稻文字及图案商标
2006年,苏稻公司在饼干、面包等商品上注册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时,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北稻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双方的争执正式开始。苏稻工作人员说道:“现在我们用的那个标是82年注册的那个图章标,06年的时候我们想升级一下,重新申请扇形标,在这个过程中就遭到了北稻的疑义,最后没有注册成功。”
北京、江苏两地法院判决“打架”
2015年9月起,北稻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并要求苏稻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加标“苏州”字样,以与北稻区别。
图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苏稻涉案的侵权商标
2016年7月,苏稻公司开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稻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北稻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
今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局做出北稻胜诉的判决书,针对的是上述北稻提起的诉讼,判定的是苏州稻香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稻香村DAOXIANGCUN SINCE1773及图”标识,且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苏州稻香村赔偿北京稻香村3000万元。
昨天,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做出的判决,是2018年2月受理的苏稻提出北稻方面侵犯了第184905号、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法院判定北稻侵权,责令北稻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图4:苏州工业园区判决涉案的商标
律师:原因是审理对象不同 双方起诉侵权行为的商标不同
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家粟晓南向中国之声记者解释道:“这个确实是两份不同的判决。那么如果仅仅是从结果来看,不结合具体的案情和商标的情况,确实很容易产生这个混乱和误解。但是仔细看这两份判决,实际上他审理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因为双方所起诉的侵权行为所使用的标识是不同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对象呢是苏稻的稻香村及扇形图形的标志的侵权行为,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呢主要是北稻使用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所以应该从这个角度说,应该是两份判决认定的各自的对象是不一样的。”
也就是说,尽管都是“稻香村”三个字,但两份判决针对的是两家企业所各自拥有的在商标注册上意义不一样的标识。
律师:法院判决尊重历史基础 有利于市场秩序和市场格局的稳定
粟晓南认为,两家企业之争,给我们带来很多法律上的思考:就比如说北京稻香村注册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指定的商品保护范围并不包含糕点,但是其实际上在糕点上使用了多年,产生了一些商誉和商业价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这个保护范围能不能延伸到糕点上?第二个问题,北京稻香村注册的稻香村手写体商标,是不是与苏州稻香村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稻香村DXC圆形图形的商标构成近似?第三,我国对商标商品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这个区分表里面设定的一些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现在这个情况下,应该如何去理解和适用?
这场错综复杂的商标权归属战,究竟还想要打多久,目前恐怕只有两家企业自己清楚。
诚信经营,彼此互相尊重才能焕发老字号魅力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苏稻希望升级扇形图案,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苏稻曾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北稻诉至法院,最高院2014年做出的(2014)知行字第85号裁定书中,驳回苏稻再审请求,并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只有诚信经营,彼此互相尊重,才能增强和提升各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焕发稻香村老字号的生命和活力,而任何投机取巧,希望通过不诚信经营而获取他人商誉的行为都是短视的商业行为,同时,也不为法律所支持和保护,最终也会损害稻香村老字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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