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东法轩 记者 王晓宇)连云港东海平明镇水务站原站长寇某和副站长李某,利用工作之便,违规账外保管工程款,随后二人共同或单独将合计超过 200 万元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中寇某还在承揽工程上为他人谋利后非法收受好处。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寇某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寇某、李某于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2 月间,利用其分别担任东海县平明镇水务站站长、副站长兼会计的职务便利,先后共同或单独将该站在账外保管的 "2013 年度、2014 年度一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款分别挪用给寇某航、秦某、韩某永用于营利活动,其中两人共同挪用人民币 130 万元,李某单独挪用人民币 72 万元。被告人寇某于 2012 年至 2018 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冯某汉、吴某华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冯某汉、吴某华的钱、卡、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3367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挪用公款,被告人李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部分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寇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遂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各种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本案系东海县首例由监察委调查并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该案由东海法院院长刘刚担任审判长并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了全程同步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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