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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干扰公交车行驶或追刑责

核心提示:新版《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实施

5月1日起,新版《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实施。新条例对2010年版本进行全面修订,由原来53条扩充至77条,对当前交通管理面临的难题提出更细更全的解决办法。

新版《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实施

干扰公交车行驶最高可追刑责

网约车平台未将相关信息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将最高面临10万元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卖分或将被剥夺驾驶资格;快递服务车辆将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1日起,新版《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实施。新条例对2010年版本进行全面修订,由原来53条扩充至77条,对当前交通管理面临的难题提出更细更全的解决办法。18日,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司法局、市交管局等就新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网约车等新业态进入新条例

截至去年底,南京机动车保有量达268万辆,机动车驾驶人344万人,城区道路突破8000公里,较2010年分别增长125%、119%和43%。面对新形势新难题,新条例作出更加全面的规定。

针对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业态交通违法频发问题,新条例首次写入网约车准入、运行机制、监管方式以及共享单车总量控制、有序投放等规定,为开展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新条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未取得合法资质驾驶人或车辆派单的,最高将面临3万元的处罚;网约车平台未将相关信息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将最高面临10万元处罚。

“新条例率先明确行业规范和经营单位职责,将对规范网约车和共享单车市场起到积极作用。”南京市交管局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毛悍琪介绍,新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学法免分”有法可依

破解交通管理难题,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系列创新举措,新条例让创新制度有法可依。

针对社会反响较好的“学法免分”举措,新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工作中,可通过网络在线学习考试等方式,推行前置式、预警式教育学习,创新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

为提高机场、火车站附近道路通行效率,新条例规定,空载车辆不得驶入火车站、机场等落客平台、通道;驶入落客平台、通道的车辆不得上客。为进一步从源头上压缩无牌车辆生存空间,新条例规定,加油站不得为燃油助力车、未悬挂号牌的车辆等提供加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为提高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查处效率,进一步创新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管理手段,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对车内悬挂装饰摆件、车外安装个性玩偶等新情况,新条例也作出规定。

对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因乘客干扰公交车驾驶人导致的驾驶安全事件一度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新条例分别对乘客和公交车驾驶人作出管理规定,明确乘客“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罚则,同时规定公交车驾驶人对妨碍行车安全的突发状况的处置要求,“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明确提出‘绿色出行’理念,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公交专用道的通行规定。”南京市交管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蔡卫国介绍说。

培育交通文明行为,提升全民文明出行意识,新条例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针对近年屡禁不绝的黄牛买卖分现象,新条例对买卖分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设定具体罚则。按规定,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替代记分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开“斗气车”、轰鸣疾驶、追逐行驶等主观恶意性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新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还规定,车辆驾驶人应按法律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配合检查、调查,不得隐瞒、谎报、拒不提供身份信息以及采取锁车窗、冲卡等逃避的方式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完善法制规定的同时,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钟连勇提出,新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创新将非机动车、行人以及源头企业纳入管理范畴,实现交通文明信用管理全覆盖,明确规定文明交通信用工作的基本原则、信用管理等级认定的方式以及对于失信人员实行综合运用、联动惩戒的管理手段,同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的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效推动构建社会共建共治交通文明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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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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