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经理们注意了: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身份,虚构理财产品,吸收客户理财资金却不存入银行指定账户,是一种典型的金融犯罪行为。
近日,由秦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被告人李晓明就是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身份,虚构理财产品,吸收客户理财资金3980万元未存入银行指定账户,转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挪作他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这是南京市判决的首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帮赚400万赢得客户信任
2010年,31岁的李晓明跳槽到银行做理财经理,因为业绩不错,积累了不少资源,客户们都比较信任他。七十多岁的宋阳便是这样的客户,他在李晓明手里签订了第一份理财合同,理财金额1000万元,年收益为10%,期限30个月。当这份合同到期后,宋阳的理财账户里有1400万元。这样的理财产品合法合规,收益高。后来,宋阳陆续在李晓明办公室内签订了两份理财合同,总共投入1700万元。
由于有前期投资成功的经历,宋阳觉得李晓明是银行的客户经理,合同是在银行签的,也有银行的印章,相当于把钱托管给银行,银行负责理财、保本保息,在银行买这款产品,钱就相当于进了保险柜。
2015年,宋阳介绍了自己的两个女儿和朋友到李晓明处做投资。出于对李晓明的信任,宋阳女儿签完合同以后,把银行的U盾交给了李晓明,由他来负责操作转账。
合同上的猫腻被客户发现
当宋阳的小女儿回家仔细看合同的时候,发现这份合同与其父亲的那份并不一样,父亲的合同是1000万起步年收益10%,她们姐妹的合同是100万起步年收益不低于17%。而且,这是一份国际公寓的投资合同,并非银行的理财合同,且资金是转到个人账户而非银行账户。
原来,这份理财合同,是在银行的正规合同上稍作修改,用伪造的公章和签名签订的。客户的理财资金会先存在银行账户,然后由李晓明操作转到指定的个人账户。一般客户也不会提出疑问,即使有疑问,他的解释是用私人账户可以省下不少税点。实际上,这些理财资金都被李晓明转到他与朋友合伙开的公司账户,用于经营投资项目,如果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了,公司会将相应金额的钱转账到李晓明控制的个人银行卡中,用以偿还银行客户。
像宋阳这样在李晓明处投资的客户总共11人,总投资达到3980万元。
成功的理财经理早已资不抵债
宋阳的女儿发现合同可能有问题后,起了疑心的她追问李晓明,李晓明答应会还款,但一直推脱直至失联。宋阳等人将合同带到银行询问,银行经过调查发现李晓明以银行名义私刻公章签订理财合同的事情,向警方报案。
到案后,据李晓明交代,2013年,他与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经营投资项目,他负责通过银行圈子以10%-15%的利息融资。他在银行做客户经理期间,在外面欠款高达八九百万,觉得亏空没法弥补,而银行正规的理财产品做得很好,与一些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合同到期后,老客户会咨询有没有好的理财项目,他就想到伪造银行的理财合同,用客户的钱填补亏空,每期合同都会按时支付本息,这样,老客户会增加投资额度,也会介绍新的客户。
因为按时给付本息,前面几年,李晓明做得顺风顺水,这三千多万,一直在公司、客户之间流动,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一部分用于借贷。这样拆东墙补西墙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终因亏损严重,在负有四千多万的债权后,公司难以为继,直至案发。
“本案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名设立以来,南京办理的首例案件。”办案检察官刘勋说,投资前,无论面前的合同资料有多复杂,操作程序有多繁琐,都应该静下心来仔细研究,或向具备法律知识和理财知识的亲友寻求帮助。高收益的背后往往就是高风险,不能因为过去的成功盲目信任别人,造成自己财富的损失。(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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