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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新规:今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

(图文无关)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8月2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今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应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房产出租如何审批?

办法中规定,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程序是: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下属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出租年限有约束

办法中还强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确定承租对象。

招租底价应根据周边房产出租市场价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有明确指向性,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非公开方式招租。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

同时办法明确,房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商业经营的不超过5年。房屋存在以租赁代维修、以租赁代保护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房租收益归谁?

那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房租收益归谁呢?

办法指出,该房产出租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市国库。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房产出租收益上缴财政后,支出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单位支出预算;已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益应当作为收入来源编制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安排支出;未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使用房产出租收益的,由其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支出;无法通过主管部门预算安排的,由单位申请,编制单项预算,安排支出。

这些情形严令不得出租

办法中还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二)属于违法建筑;(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五)其他禁止出租的情形。

同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这6种行为:(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二)未按规定程序招租;(三)收取的租金不及时上缴财政;(四)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五)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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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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