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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不低于低保的1.5倍

现代快报讯(记者 鹿伟)8 月 20 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江苏拟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同步提高计发比例及下限,从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提高到 1.5 倍。此外还拟精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省政府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修改集中在两处。其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 10 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45% 确定;缴费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50% 确定;缴费 20 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55% 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 倍。"

此次为何要这样修改?据悉,去年 9 月 20 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拟调整江苏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同步提高计发比例及下限,每个缴费段提高了 5%,比如,此前规定"缴费不满 10 年按照本人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 40% 确定",此次修改为"缴费不满 10 年按照本人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 45% 确定"。

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江苏失业保险金人均 1214 元 / 月,占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 71%,绝对额排在全国第十二位;相对值(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排在全国第十七位。调整后,江苏失业保险金人均增加 240 元,达到 1454 元 / 月,约占现行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 85%。随着缴费基数逐步增长,将逐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同时,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的要求,拟精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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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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