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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860万,用尽“三十六计”躲债 逃了7年,“民事”变“刑事”面临牢狱灾

躲债7年,用尽了“三十六计”,结果债一分没赖掉,还“民事”变“刑事”。这是何苦?

去年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公诉了一起由民事执行程序拒不执行而引起的刑事案件,2009年,潘某成立公司代理“通灵翠钻”品牌在浙江地区的销售,但随后和该品牌公司产生纠纷,2011年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判决他赔偿通灵翠钻公司860万余元。但是潘某明知判决生效,仍采取转移、隐匿公司财产,拒绝到庭说明等方式不执行法院判决。2017年,潘某在无锡被抓获归案后被提起公诉。今年法院以拒不执行罪一审判决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老赖”近7年后终于得到应有惩罚。

紫牛新闻记者 宋南飞

7年前判决后

他开始“耍花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潘某一开始卷入的是一起民事纠纷。他于2009年在杭州投资了杭州欧陆公司,与“通灵翠钻”品牌所有的欧陆公司(以下简称通灵翠钻)经协商签订转让协议,代理“通灵翠钻”品牌在浙江的珠宝市场,并支付1000万元定金。

双方约定,通灵翠钻公司向杭州欧陆公司转让“通灵翠钻”杭州延安路店、萧山店、湖州店等八家店。不过随后这一合同引起纠纷,杭州欧陆诉通灵翠钻公司,认为对方未能完成其中五家店的变更。而通灵翠钻方面则认为,杭州欧陆公司不配合五家店铺的交接,已经交接的三家店铺还拖欠货款和代付房租,所以反诉杭州欧陆公司。

2011年8月3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对杭州欧陆公司与通灵翠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要求杭州欧陆公司在十日内支付欧陆公司货款、代付租金及租金押金共计人民币8604032.48元。

判决生效后,潘某开始了自己的“花式逃债”生活。

瞒天过海:

法人频繁变更,让农民当大股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杭州欧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起诉通灵翠钻公司、被判决赔款均伴随着法人的变更,而且均是在这些时间节点的前后进行操作的。

潘某投资成立杭州欧陆公司和“通灵翠钻”品牌所属欧陆公司签订协议是在2009年11月16日,而第二天,他就将自己的法人身份转让给另一家名为禾辰的公司,而这家公司其实是他名下的另一家公司。2010年9月,杭州欧陆公司的法人身份又被转让给了潘某前妻谢某,转让后第二天杭州欧陆公司即以供货和货源价格不合理为由,在欧陆公司所在地雨花台区法院向对方提起诉讼。随后通灵翠钻公司反诉,法院判决潘某赔偿,而在判决前一天即2011年8月29日,潘某前妻的法人身份又被转让给了另一人陈某,陈某没有支付一分钱,就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这个陈某身份是一个农民,虽然手握股权,但是他在供述中表示自己就是人家喊来帮忙转公司的,之后他没有管任何事情,包括账本、财务专用章,员工工资发放都仍在潘某手中,事后从公司的经理及员工处也得到证实。”

偷梁换柱:

转移资产和珠宝,另外开公司

虽然被法院判决赔偿后,杭州欧陆公司的法人已经变成了陈某,工商信息上已经看不到潘某的名字,但公司仍在他的指使下转移资产。判决书上显示“2015年8月5日杭州明月珠宝向杭州欧陆公司转入63万当日,潘某指使财务人员将钱从杭州欧陆公司转至浙江中明控股集团公司,证明该公司是有有形资产可供执行的”。在此之前,潘某还多次用自己的现金存入相关公司平账,资金总数达到400余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经过查实,潘某利用自己的关联公司不停走账,并且制造了五份假的债权转让协议,让公司的一部分债权消失,从而看上去没有偿还能力。“而我们发现公司一直有钱进有钱出。”法院判决潘某应该将部分珠宝还给通灵翠钻公司,但潘某说这些珠宝已经销售一空,不过证据显示,杭州欧陆公司店面有大量珠宝被人拿走,而并没有记账,潘某也未交待这些珠宝的去向。

他的一名前店长在作证时表示,潘某自己成立了另一家珠宝品牌,店长在这个珠宝品牌门店里看到过属于通灵翠钻品牌的珠宝,珠宝上的商标都被磨掉,换成了自己公司的商标。通过各种方式,他向外转移着公司资产和珠宝。2015年12月22日杭州欧陆公司注销,在潘某看来,公司也就丧失了还款能力。

金蝉脱壳:

用另一张身份证,开始隐匿生活

这样一步步将自己的法人身份摘除,并实际操纵公司平账转移资产以不执行法庭判决,并未能让潘某逍遥法律之外。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以刑事立案侦查,开始对他进行调查。

办案民警走访了陈某等一系列和潘某有关的人员,得到消息后,潘某利用另一张身份证开始隐匿生活。公安机关的证据显示,2016年3月25日之后潘某身份证的使用频率明显减少,就好像消失了一样,很有可能是他得到了消息,而此时开始,潘某则频频使用另一个身份证生活。

2017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火车站将被告人潘某抓获归案。同年4月27日雨花台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于11月4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坚决追究责任

一起由民事执行程序引发的刑事案件,时间跨度大,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会计审计相关知识,证据体系复杂,办理难度相当大。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案发时间早,相关证人多为潘某亲属或牵连关系,取证非常难。而潘某转移资产的方式也非常隐蔽。“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多次补充证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

记者了解到,潘某的律师提供了10公斤各种账簿,提供的都是复印件,不愿意提供原件,最后带了装满账簿的24寸行李箱到法庭。整个庭审持续四整天,对抗非常激烈。最后检方整理了100余页的银行流水,找到关键性的2015年银行转入记录,充分证明潘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具备执行能力。并且证明他在操纵一系列的拒不执行行为,使得公司被注销,从而丧失还款能力。

检察官说,案件突破了“法人人格独立”这一概念,即有限责任公司以独立人格承担债务。潘某把公司一层层转让给别人,利用这种制度,始终辩称“杭州欧陆公司为主体欠钱,法人都没有了凭什么问个人要债啊”。

“但是法律上还有一个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需证明滥用法人人格之行为必须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并且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揭开公司面纱’。例如有证据证明是故意成立一个公司来恶意损坏债权人利益,这种时候就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索到个人。”检察官解释。判决书显示,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5月31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记者了解到,潘某目前不服判决,已经上诉,目前案件还在二审期间,若维持原判,法院可以将潘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他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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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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