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其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并公布。调查认定,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企业聚鑫公司受到500万元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45名相关责任人将分别被追究刑责、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9日2时9分,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14.15吨TNT当量。
据调查,聚鑫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设计、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安全评价、设备安装、竣工验收;二是灌南县委县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
目前,聚鑫公司总经理王小富等9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同时调查报告建议,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聚鑫公司安全总监王汝仁等4人,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等29人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对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亚兵等3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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