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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活垃圾运营单位擅自停产的,拟最高罚10万元

核心提示:按照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的处置运营单位不得接收未实施全密闭运输的、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未如实提供生活垃圾来源的运输车辆入场。此外,要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城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运营单位还不得擅自停产。

现代快报讯(记者 赵丹丹)9 月 17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即日起市法制办就《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南京垃圾运营单位擅自停产的,拟最高罚 10 万元。新建菜场要设小型垃圾处理设置,就近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按照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的处置运营单位不得接收未实施全密闭运输的、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未如实提供生活垃圾来源的运输车辆入场。此外,要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城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运营单位还不得擅自停产。

南京市城管部门要建立运营监管综合检查制度,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标准对运营单位的各项环保指标,以及设施周边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还要建立运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运营单位日常生产运营、安全、环保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此外,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运营单位接收未实施全密闭运输、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等车辆入场的,拟处以一万元罚款;运营单位伪造环保指标等数据的,最高罚 3 万,并计入社会征信系统。

运营单位擅自停产,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拟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已经停止受纳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在垃圾堆体稳定后,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封场工程,设置场区及场界大气等环境与安全监测设施,对封场后的环境影响进行长期监测。新建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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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冒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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