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法制办就《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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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即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此外,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机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生活垃圾处置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依法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并签订相关运营管理协议。运营单位取得许可后方可处置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同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任务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在第十六条“特别规定”中,还明确提出新建农贸市场应当结合场地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并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结合本村环卫设施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本村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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