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会上,省工商局副局长杨卫东做了关于《江苏省广告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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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东表示,《条例》于2010年5月1日颁布施行后,对于维护江苏省广告市场秩序、引导广告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体例和内容也为2015年国家修订《广告法》时所吸收。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改革持续推进,广告业态和广告管理方式均发生很大变化,人们对广告不规范、广告过度等广告乱象要求加强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必要对《条例》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修订。
为规范重点领域的广告活动,在征求意见和调研、听证过程中,有关方面对金融广告、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反映强烈,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原第十八条修改为:“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应当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在《条例》原第二十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告和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除修改《条例》原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相关内容外,在原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城市空间、住宅小区、建(构)筑物立面、店招标牌、交通工具等实施带有广告效应行为的规范,防止广告过度和广告污染,保障居住安宁和公共利益。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
同时,为强化后续的监管和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调整后,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应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服务,这既是落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征求意见和调研、听证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企业、行业协会的期盼。
为此,《条例修正案(草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江苏省广告管理工作实际,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对《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第六章“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修改:
一是删去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或者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如《条例》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二是突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指导职责和广告协会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职能,相应修改《条例》原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三是对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办理简单案件、规范自由裁量作出具体规定,相应修改《条例》原第四十三条,增加两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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