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供图
9月5日,板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途时,看到路边一名男子手臂上挂着一只小猴子,民警立即停车拦下他,并问他是否具备合法饲养手续。这名男子姓赵,他告诉民警,自己平时很喜欢小动物,去年他上网时看到有人饲养宠物猴,“可爱又拉风”,便动了这方面的心思,当时赵某花了1万多元买了这只猴子。赵某说,他从未想过养一只猴子还会惊动警察。
由于赵某无法提供相关的饲养手续,民警将他传唤至板桥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告知赵某,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触犯《刑法》,得知自己买猴子当宠物已触犯法律,赵某懊悔不已。目前,这只猕猴已被民警交由红山森林动物园寄养,赵某被雨花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警方表示,出售、收购、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而且用途仅限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任何私自饲养、买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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