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获悉,《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10月16日正式出台,办法明确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本办法的出台,是省环保厅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色:
一、“精准施策”
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除了需满足产业政策、环保信用等级、排污许可证以及稳定达标排放四项基本条件,按照环境基础设施类、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建材行业(含工业窑炉)、电解铝等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等七类,满足特定的行业豁免条件。
二、“正向激励”
按照以往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停限产措施都是针对行业来实施,未体现行业内部不同治理水平企业之间的差异性,以钢铁行业为例,本办法明确烧结生产线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就可以予以豁免,这样就使得企业会主动加快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争取获得停限产豁免。
三、“民生优先”
对涉及供暖等重大民生关切的企业,予以豁免,对公用燃煤电厂已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的,予以豁免,对垃圾发电及危废焚烧处置企业烟气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予以豁免。
四、“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满足环保基本要求的,均可以申请豁免,另一方面对于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的工业企业,不能予以豁免,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也不能予以豁免。
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首先向当地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工业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设区市工业生产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豁免。
省级环境保护、工业生产主管部门对各地停限产豁免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豁免企业名单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过程中予以落实,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生产过程中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取消豁免,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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