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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向南京市人社局咨询:员工休产假,已参加生育保险,公司还需每月再支付最低工资给她吗?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答复如下: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2、根据《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4〕10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据了解,产假工资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即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据南京市规定,凡在南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女职工,无论有无合同均可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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