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下车,这看似平常的动作,若稍有疏忽,也可能会引发致命事故。今年7月11号,乘客王某乘坐网约车下车时,车门撞到经过的电动车车主,导致车主死亡,司机、乘客究竟谁该担责?今天(12 月4日),秦淮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通报。
7月11号下午3点52分左右,网约车司机胡驾驶的一辆黑色轿车沿白下路由东向西到大中桥公交站台附近停车下客,车内乘客王某开右门下车的过程中撞上了骑电动车经过的顾某,导致顾某受伤被送进医院,经过10多天的医治,顾某不治身亡。
此后,顾某的丈夫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并且给予民事赔偿共计94万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司机胡某在乘客王某下车时作出提醒,但并没有充分关注车外状况,提醒是程式化的,并且胡某在自主停车的情况下,停在了禁停区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最直接的责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沈小军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驾驶员是从事营运的,乘客是接受服务的,驾驶员的义务更重,从机动车的掌控来说,驾驶员掌控着机动车,乘客被动下车,从这些角度来说,驾驶员的责任都应该是更重的,更何况在违停区域停车本身就是违法的,不仅对不特定公众危害,对乘客本身也是有危害的。”
同时,虽然网约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起案件中乘客无需担责,从视频中可以看出,乘客下车的速度还是比较快的,沈小军认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对其他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安全都应当是有注意义务的,如果该起事故乘客完全不担责,那今后乘客是不是可以随意的快速开门呢。”
对于被告提出死者骑电动车没有佩戴头盔,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认为,骑乘电动车不佩戴头盔的确是一种非常不安全的行为,但是国家包括省市相关规定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要求,因此,不宜认定死者此行为有过错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沈小军表示,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为胡某提供服务,并从起行程中抽取约20%的费用,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方,对运营过程中造成的侵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对整个行程具有支配权,它规划了路线,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收了钱,还具有运营收益权,从这种角度来说,他不完全承担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求,由于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法院最终该认定,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依据过错程度,被告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
【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23】 产品建议与投诉请联系:jianyi@chinaso.com私人订制热点资讯 关注国搜官方微信
联系邮箱 : hezuo@chinaso.com
联系电话 :(+86 10)88055782
人民网 新华网 央广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央视网 中国政府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网信网 中国西藏网 中国台湾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证券报 环球时报 经济参考报 半月谈 北京周报 中国日报网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 经济日报 光明日报 求是网 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新闻社 国际在线 中国网
更多热点尽在新闻早班车 请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