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卡里明明还有六七块钱,完全可以够两三站车程了,可一刷卡,地铁闸机却会显示“余额不足”,进不了站。在苏州,有不少市民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般大家都只能选择乖乖地到一边去充值,再乘车。但最近,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女生小吴,却对此较了真儿,针对这条“霸王条款”,一纸诉状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7年5月和10月,苏州大学法学院大四女生小吴分别两次持卡准备进入地铁站。可令她无语的是,明明卡内还有7块多钱,闸机竟然显示“余额不足,请去充值”,进不了站:“去问他们那边工作人员,然后他们告诉我说有一个规则,就是说你卡内余额低于单程票价的最高价之后价就不能进站。”
原来,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在卡内余额不足7.6元时不能进站。
作为法律专业学生的小吴质疑,轨交最低票价为2元,而自己卡中的余额足够一个最低票价的往返,为何无法进站坐车?小吴认为轨交的规定不妥,加重了乘客责任、排除乘客主要权利。2017年10月底,她一纸诉状将轨交公司告上了法院:“一个是请求他们这个条款的13条是无效的。第二个就是请求他们当卡内余额低于7块6的时候,闸机要显示余额,就不能只是打一个叉,余额不足请去充值。”
诉讼期间,小吴和其他同学一起对包括北京、天津、南京等16个城市地铁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部分城市规定,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无法进站。而苏州轨交则是按照最高票价金额来限制。多次庭前调解无果后,12月14日下午,该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就小吴是否适合作为本案诉讼的原告,《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卡内余额不足时、轨交是否负有告知义务等焦点进行激烈的辩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沈军芳表示:“合议庭认为吴佳祺与市轨交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在吴佳祺接受运输服务的过程中,她认为因为轨交公司设定了这个规则导致她权益受损,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提起诉讼,我们合议庭认为她具有诉得利益,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最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行。小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沈军芳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使用时应当尊重公平原则。轨交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在吴佳祺卡内余额足以支付票价的情况下,采用规则限定了她进站的权利,我们认为这个规则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消费者来讲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一个规定。”
对于判决结果,小吴和苏大法学院的师生表示,像这类纠纷,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是以“主体不合格”等程序原因而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这起案件能够在苏州中院进入审判程序,并得到审结,让他们感受到了法院巨大的勇气,也让法律学子倍感振奋:“也算是推动轨道一些服务业的一种进步,因为毕竟苏州是一个旅游比较旅游比较出名的一些文明城市,轨交更能体现城市文明的形象,也就希望可以给外来乘客,还有本地的市民更好的一个乘坐地铁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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