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南京将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12月18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可进行二次报销,上不封顶。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保障对象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上不封顶。
报销标准如何?根据《实施意见》,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不含4万元,下同)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对患大病的困难人群还有托底政策。对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的,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实施精准保障。起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实施意见》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以及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等七区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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