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
▲中国南京网截图
其中,符合相关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590元调整至每月65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650元的,补足至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65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650元。
符合相关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
“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将分多部分进行调整。其中,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60元调整至1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至16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630元调整至1800元。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30元调整至125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100元。
“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此外,通知中也指出,对这三类人群调整的待遇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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