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化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高且名目种类繁多,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家庭经济负担,家长深受其累。为进一步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推动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四部门出台了《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紫金山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共十七条,明确了对培训收费的管理思路,完善了省培训收费监管的相关政策。
界定了培训收费监管的范围及管理要求
《规范》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依法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工作。教育、工商、人社、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办理退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收费要符合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规范》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办学应当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将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行为纳入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
《规范》提出了培训收费日常监管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台账,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将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行为纳入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出台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培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加强部门协作,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优化完善现行收费监管政策、注重日常收费行为监督,促进省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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